市政、水利工程测量技术是前期进行的设计环节的一部分,针对设计图纸和实际项目进行的工程测量。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镇化程度不断加深,相应的水利工程项目也在不断增加,换而言之,当前发展状况对水利工程测量技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由于各种新兴行业技术的迅速发展,也推动了水利工程测量技术向自动化、网络化不断发展。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包括水下地形测量)、纵横断面测量、定线和放样、变形观测等。
城市测绘总体要求
1 时空基准
1.1 城市测绘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1.2 城市测绘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1.3 城市测绘重力基准采用由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体现的国家重力基准。
1.4 城市测绘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采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与国家高程基准之间通过验潮站的水准联测建立联系。
1.5 城市测绘日期采用公元纪年,时间采用北京时间。
1.6 城市测绘涉及沿岸海域时,陆海测绘应采用统一的时空基准。
1.7 同一个城市的测绘应采用统一的时空基准。
2 精度指标
城市测绘采用中误差作为精度的技术指标,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3 仪器设备及软件
3.1 城市测绘使用的需进行检定的仪器设备,应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其他仪器设备应按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验校正。
3.2 城市测绘所用仪器设备应在其使用说明书给定的作业条件下使用,并处于正常状态。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和作业条件变化,及时对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与校正。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应及时进行检查校正或进行维修、检定。
3.3 城市测绘所用软件应由第三方或使用单位测试验证,并保留测试验证相关文档和数据。
4 实施过程
4.1 城市测绘及其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4.2 城市测绘实施前,应根据任务要求,收集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明确项目采用的标准名称及编号;
b)除遵循本标准外,涉及有关数据描述与定义、质量控制等基础类标准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并可根据城市特殊情况,按相应国家标准给定的规则进行扩充;
c)具体测绘内容、精度要求、技术方法、成果形式、元数据文件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4.3 城市测绘应按技术设计要求进行实施;当需要变更时,应按原技术设计批准程序获得批准。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技术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整理成果资料,编写技术总结,并按要求进行成果归档和汇交。
4.4 城市测绘应建立成果保密机制。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
4.5 城市测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安全生产机制与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