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是指对测量误差要求不高的测量。用于这种测量的设备和仪表的灵敏度和准确度比较低,对测量环境没有严格要求。因此,对测量结果只需给出测量值。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基本规定
1 测量基准
1.1 工程测量空间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大地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
1.1.2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确有必要采用其他高程基准时,应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1.1.3 深度基准在沿岸海域应采用理论最低潮位面,在内陆水域应采用设计水位。深度基准和高程基准之间应建立联系。
1.1.4 重力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1.2 工程测量时间系统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1.3 对同一工程的地上地下测量、隧道洞内洞外测量、水域陆地测量,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基准和时间系统。对同一工程的不同区段测量或不同期测量,应采用或转换为统一的时间基准和时间系统。
2 测量精度
2.1 工程测量应采用中误差作为精度衡量指标,并应以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2.2 工程测量项目实施中应对成果实际精度进行评定或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 精度评定应通过测量平差计算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量中的中误差。
2.2.2 精度检测应使用高精度或同精度检测方法,并应利用检测数据与原测量数据间的较差计算所需的平面坐标、高程或其他几何量的中误差。
2.2.3 当精度评定或精度检测获得的中误差不大于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应中误差时,应判定成果精度为符合要求;否则,应判定成果精度不符合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处理。
3 测量过程
3.1 工程测量任务实施前,应进行项目技术设计,并形成项目技术设计书或测量任务书。项目技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 应根据项目合同及其约定的技术标准,确定项目任务以及成果的内容、形式、规格、精度和其他质量要求。
3.1.2 应确定项目实施所用技术标准、作业方法、仪器设备、软件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要求。
3.1.3 应优先利用已有控制测量成果。已有控制点使用前,应对其点位及平面坐标、高程进行检查校验。
3.2 工程测量所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需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定,并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3.2.2 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验。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测量。
3.2.3 软件系统应通过测评或试验验证。
3.3 工程测量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 观测作业和平差计算应采用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3.3.2 原始观测数据应现场记录,并应安全可靠地存储。原始观测数据不得修改。
3.3.3 对观测数据应进行检查校验和平差计算,并应对存在的粗差和系统误差进行处理。当观测限差或所需中误差超出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立刻返工处理。
3.3.4 当前一工序成果未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时,不得转入下一工序。
3.3.5 当项目技术设计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原审定方式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