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探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4条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1条的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小于30平方公里的勘查项目;
2.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勘查区块面积小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钨、稀土矿产变更扩大勘查区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3.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
5.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和海域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非跨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9号)文件精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部分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下放后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勘查矿种不变、勘查范围不扩大及探矿权人不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延续登记审批(含上述探矿权有效期内延续保留,变更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地址)。跨市的探矿权由项目名称所在地市办理,项目涉及多个市的由名称中第一个市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产资源勘查的变更审批的条件为:
(一)分别符合各类变更要求的条件;
(二)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已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四)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6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的变更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增加)勘查矿种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格式 |
需纸质 材料 |
1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
pdf格式 |
是 |
3 |
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4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5 |
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6 |
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变更勘查主矿种属高风险变低风险,或原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的低风险矿种申请改变为其他低风险矿种的,还应提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矿种的批复文件,以及补交价款、5年内不申请转让的书面承诺函。(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7 |
电子报盘(1份) |
|
|
(二)变更缩小范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格式 |
需纸质材料 |
1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
pdf格式 |
是 |
3 |
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4 |
符合规定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5 |
改变原勘查实施方案的提交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6 |
缩减部分汇交地质资料证明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证明(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7 |
电子报盘(1份) |
|
|
(三)提高勘查阶段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 格式 |
需纸质材料 |
1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
pdf格式 |
是 |
3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4 |
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5 |
符合规定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6 |
电子报盘(1份) |
|
|
(四)探矿权合并、分立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 格式 |
需纸质 材料 |
1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
pdf格式 |
是 |
3 |
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4 |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5 |
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6 |
符合规定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7 |
申请探矿权分立的,还应提交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分立方案(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8 |
电子报盘(1份) |
|
|
(五)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地址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 格式 |
需纸质 材料 |
1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
pdf格式 |
是 |
3 |
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4 |
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变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5 |
电子报盘(1份) |
|
|
(六)变更勘查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电子化 格式 |
需纸质 材料 |
1 |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2 |
有效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
pdf格式 |
是 |
3 |
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
pdf格式 |
是 |
4 |
符合规定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5 |
探矿权人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委托)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6 |
探矿权人与新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委托书(原件1份) |
pdf格式 |
是 |
7 |
变更勘查单位同时改变原勘查实施方案的,还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 |
pdf格式 |
是 |
8 |
电子报盘(1份) |
|
|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探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2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收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500元。
(二)收费项目:勘查登记费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0日
(二)自治区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咨询、投诉电话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咨询电话:0771-5595676
2、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3、市、县(县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十、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十一、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9:00-12:00;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