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ag真人国际官网的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序 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划分标准(费率‰) |
说明 |
||||||
500万元以内 (含500万元) |
500-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
3000-6000万元 (含6000万元) |
6000-10000万元 (含10000万元) |
10000万元以上 |
||||||
1 |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
概算价 |
2.0 |
1.7 |
1.3 |
0.5 |
0.2 |
1、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表中“控制价 (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1) (2)。 3、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
||
2 |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
概算价 |
1.0 |
0.8 |
0.6 |
0.4 |
0.2 |
|||
3 |
清 单 计 价 |
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
概算价 |
4.5 |
3.5 |
2.5 |
1.2 |
0.5 |
||
控制价(标底价)编制 (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 |
控制价 (标底价) |
3.5 |
2.3 |
1.2 |
0.8 |
0.5 |
||||
控制价(标底价)、 工程结算审核 |
(1)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8 |
0.3 |
|||
(2)追加收费 |
审减(增)额 |
8% |
||||||||
4 |
定 额 计 价 |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
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5 |
0.2 |
||
工程预算、结算、 标底审核 |
(1)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5.0 |
4.0 |
1.5 |
0.5 |
0.2 |
|||
(2)追加收费 |
审减(增)额 |
8% |
||||||||
5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
工程造价 |
12.0 |
9.0 |
7.5 |
6.0 |
4.0 |
|||
6 |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
项目投资总额 |
3.0 |
|||||||
7 |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
申请鉴定标的 |
12 |
|||||||
8 |
计时收费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300元/小时 |
|||||||
造价员 |
180 元/小时 |